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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6年 施行
住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6年 施行

2015年11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通知》,新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有关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49.1 资质标准

1 49.1.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49.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49.2 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 级、二级、三级资质(特 级资质暂未公布)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要求,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劳务新资质与旧资质的区别

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旧标准》对劳务分包资质共划分13个类别,分别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且部分类别还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但是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常常碰到如下问题:

一是,上述13个类别的劳务分包资质主要是基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划分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难以适应其他工程如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需求,在一点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二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 1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合法劳务分包的基础是承包取得“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但上述13个劳务分包资质类别划分的先天局限性,直接导致了其他工程领域内的大量劳务作业承包处于无法资质的违法状态。

考虑到劳务分包资质划分及劳务分包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施工劳务序列部分类别和等级。"

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

与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相对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劳务资质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承包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为了增强施工劳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适当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具体如下:

一、取消了原先对注册资本金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确强调施工劳务企业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既只有劳务资质而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代开发票和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

三、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工以上资格"。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

四、提高了对持证上岗人员和考核或培训合格人员的要求。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五、取消了“工程业绩"、“近3年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和“作业分包范围适应的机具"这三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总体而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基本响应了完善建筑市场法规建设、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简政放权简化资质标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宏观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建筑市场深化改革的趋势和方向。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相关配套规定,如正在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